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支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就争议的赔偿权利、义务,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申请。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话,公安交管部门是不予调解的,而且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的。
调解申请应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合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是不予受理的。
二、主持调解。
公安交管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制作调解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